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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01 [来源]: [浏览次数]:

 

二0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序 言 ……………………………………………………………1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3

第三章 组织机构…………………………………………………4

第一节 领导体制………………………………………4

第二节 决策机制………………………………………7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8

第四节 民主管理……………………………………10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13

第四章 学生……………………………………………………14

第五章 教职员工………………………………………………16

第六章 保障体系………………………………………………19

第一节 财务保障……………………………………19

第二节 资产和产业管理……………………………19

第三节 公共服务……………………………………20

第七章 外部关系………………………………………………20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20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21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21

第九章 附则……………………………………………………22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基础上建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创建于1910年10月,始称直隶第三初级师范学堂,1959年改称河北滦县师范学校(简称河北滦师),中间九易其名。2001年1月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依托唐山师范学院开始举办专科教育,更名为唐山师范学院滦州分校,跨入了高等教育行列。2016年2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百年来形成的治学严谨的传统,以“让学生成人,让学生成才”为目标,大力弘扬“实、韧、拓、竞”的滦师精神,致力于举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以创办管理严、校风正、质量高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为使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校办学使命,规范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唐山幼专。英文名称:Tangshan Preschool Teachers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唐山市滦县滦州古城学府路3号。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法定住所或校区。

学校官网网址为http://www.tsyzh.com。

第四条 学校是由唐山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管,以市管为主的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唐山市教育局。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独立依法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学校发展定位。

区域定位:立足于唐山,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

发展目标定位:引领唐山市的幼教发展,把学校办成冀东的幼教中心、早教中心、师资培养培训中心。

人才培养定位:突出幼教特色,培养培训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的“广知识、强能力、有特长”的专科层次的合格幼儿教师,同时兼顾培养合格小学教师和社会急需的相关专业人才。

专业培养定位:立足幼教特色,确立以学前教育专业为主导的专业设置方向,同时兼顾与原有优势专业相关的小教专业和非师范类专业,实行多学制、多专业培养,三年制、五年制兼办;幼教、小教、早教师资齐培养。

发展规模定位:在校生规模3000至5000人。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规定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编制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和合作;

(七)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

(八)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制定并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

(九)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十)依法颁发学历、学业证书;

(十一)法律赋予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第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安全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建设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经党委会集体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

第三节 学术组织与党政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各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及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的主要领导、前任领导、资深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及学生组织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就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务处和科研处。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安排与督导及语言文字工作;科研处负责全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资产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根据情况设立专职书记,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系(部)书记、系(部)主任、系(部)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学科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幼儿园,作为校内实训基地。幼儿园园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学校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五)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

(二)尊敬师长,正己修身,诚信质朴;

(三)刻苦学习,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办公室作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申诉(复议)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复议)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复议)。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辅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教书育人,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履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任;

(二)管理人员按管理岗位进行聘任;

(三)工勤人员按工勤技能岗位进行聘任。

(四)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约、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对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申诉请求。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适当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并签订相应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校聘人员、系(部)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二节 资产和产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促进产学研结合,拓展社会服务职能,依法投资举办企业并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对外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公开在办学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唐山幼专教育基金会,负责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以及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校企、校地合作和协同创新,搭建政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科研、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推动教育质量提升、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

第七十二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唐山幼专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确定校训为“诚勇勤朴”。

学校沿用1937年确定的“诚勇勤朴”的校训,基本释义为“本校造就师资,以道德高尚,学识充足为其体,体格健全,做事勇敢,生活简朴为其用”。

第七十五条 校徽以墨绿色为标准色,银杏树图案取形于校园里与学校同龄的两棵银杏树,寓意“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用研山、滦水图案标示学校所在的地理环境和位置; 1910标注学校最初的建校时间。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以墨绿色和白色为基本色,旗面中间为白色,上下为墨绿色,学校校徽、“唐山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英文校名的固定组合放置于旗帜中央,字体颜色为墨绿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河北省立滦县师范学校校歌》。

《河北省立滦县师范学校校歌》是学校最早的校歌,创作于民族危亡的抗日战争时期,殷景纯作词、吴献之作曲。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0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章程自河北省教育厅公示后20161217日开始实施